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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和孙某出资设立,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在经营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恶性转移甲公司资产,导致甲公司无力偿还欠乙公司的施工款。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张某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张某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 因张某的不当行为给孙某造成损失的,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 张某和孙某对甲公司所欠款项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 D

详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恶性转移甲公司资产,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张某依法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因张某的不当行为给孙某造成损失的,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张某主观故意,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承担的应是无限责任,而孙某则承担有限责任,D项错误。故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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