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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A. 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

B. 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C. 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

D. 相关并购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证券非法获利

参考答案: ABC

详细解析: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7)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9)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D项属于内幕交易,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