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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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货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受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货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货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竟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