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详细解析: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货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第八条规定,“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 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货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货款、教有助学货款、信用卡遗支、其他消费贷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