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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6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最恰当的是( )。

A.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违约责任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答案: C

详细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题干中,甲为先交货的一方,甲发现乙财务状况恶化,有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上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