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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  )等行为。

A. 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B. 代理再保险业务

C. 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D.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髙或降低保险费率

E.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参考答案: ABCDE

详细解析: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作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⑥代理再保险业务;
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⑨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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