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9 20:4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全称:南昌职业大学
2. 国际代码:13420
3. 学校性质:普通民办本科高校
4.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5. 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
6.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招生坚持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官方网站(https://www.nvu.edu.cn)、学校官方微信(nczydx)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官方平台。学校只通过官方平台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招生录取办公室、招生监督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按照规定公开公示各类政策及录取信息,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各类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据国家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市、自治区)、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且顺延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情况,在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照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考生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学校2023年未在任何省份安排艺术类相关专业测试,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遵循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艺术类投档政策,我校则按文化成绩达线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体育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地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政策规定,我校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是各招生专业录取考生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开展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批复、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执行,中途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信息,分省招生专业具体以各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24000-26300元/年,艺术类专业263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高职)专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分省招生专业具体以各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层次 |
序号 |
学院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方向 |
学制 |
学费 |
备注 |
专科 |
1 |
工程技术学院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
3 |
13200 |
||
专科 |
2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工业视觉方向 |
3 |
13200 |
||
专科 |
3 |
460305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系统集成方向 |
3 |
15500 |
||
专科 |
4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3 |
13200 |
|||
专科 |
5 |
460702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3 |
13200 |
|||
专科 |
6 |
经济管理学院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数字化会计师方向 |
3 |
15500 |
|
专科 |
7 |
530605 |
市场营销 |
智慧媒体营销方向 |
3 |
13200 |
||
专科 |
8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智慧物流方向 |
3 |
15500 |
||
专科 |
9 |
540101 |
旅游管理 |
酒店管理数智化运营方向 |
3 |
13200 |
||
专科 |
10 |
人文学院 |
570201 |
商务英语 |
3 |
11600 |
||
专科 |
11 |
580402 |
法律文秘 |
3 |
11400 |
|||
专科 |
12 |
体育卫生学院 |
520201 |
护理 |
3 |
14400 |
||
专科 |
13 |
520410 |
中药学 |
3 |
15000 |
|||
专科 |
14 |
490104 |
食品检验监测技术 |
3 |
13200 |
|||
专科 |
15 |
490208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3 |
11400 |
|||
专科 |
16 |
570301 |
社会体育 |
击剑方向 |
3 |
13200 |
||
专科 |
17 |
信息技术学院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智能物联方向 |
3 |
15500 |
|
专科 |
18 |
510202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敏捷网络方向 |
3 |
15500 |
||
专科 |
19 |
510203 |
软件技术 |
3 |
13200 |
|||
专科 |
20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3 |
15500 |
|||
专科 |
21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3 |
18500 |
|||
专科 |
22 |
530701 |
电子商务 |
3 |
15500 |
|||
专科 |
23 |
570312 |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 |
3 |
15000 |
|||
专科 |
24 |
艺术设计学院 |
550105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3 |
14400 |
||
专科 |
25 |
550113 |
广告艺术设计 |
数字影视制作方向 |
3 |
17000 |
||
专科 |
26 |
550114 |
室内艺术设计 |
3 |
14400 |
|||
专科 |
27 |
550122 |
陶瓷设计与工艺 |
3 |
15000 |
|||
专科 |
28 |
音乐舞蹈学院 |
550201 |
音乐表演 |
3 |
14400 |
||
专科 |
29 |
570102 |
学前教育 |
3 |
14400 |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及其它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九条 资助政策: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退学退费办法:若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将颁发南昌职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考生信息、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在网络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江西省安义县前进东路8号南昌职业大学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791-87190000, 87191111
招生录取电话:0791-83439770(传真)
咨询QQ群:374106262
招生信息网:http://zsb.n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vu.edu.cn
官方微信:南昌职业大学(nczydx)
监督部门:南昌职业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监督电话:0791-83439003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