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4-28 15:4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10507)。黄家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邮政编码:430065);昙华林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邮政编码:430000)。
第四条 学校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 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 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的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专业。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生);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相关政策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汉语国际教育、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中医学(“5+3”一体化)是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设立的专业,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最新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工处及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得到学工处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征入伍新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传真:027-6889005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btcm.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发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