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5-09 09:24:00
第一章 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颁发证书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丽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802(国标)。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办事处文智社区丽江职教园区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后准予毕业,由丽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丽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有关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丽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及 丽江市人民政府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住宿费:学生公寓(六人间)800元/生/学年。
学费:智能制造装备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民宿管理与运营、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畜牧兽医、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5000元/生/学年,产品艺术设计专业10000元/生/学年。
第四章 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五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即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志愿专业处理完后,将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专业分类, 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注: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并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报考产品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在体检、文化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其他省综合成绩按各省相关要求折算,若综合成绩相同,按各省同分排位的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条 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写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执行各省(市、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按招生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例行复检。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招生办公室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办事处文智社区丽江职教园区招就办
联系电话:0888-5111268;
学校网址:http://www.ljzyjsxy.edu.cn ;
邮政邮编:674100。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丽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