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北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6 17:43:00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1.国标代码:4161014770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龙翔大道066号
邮政编码:721300
2.学院网址:https://www.bjzbzyxy.com/
第四条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创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现有教职工200多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1人,研究生以上学历53人,双师型2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旗下院校现有学生6000余名。学院总投资2.5亿元、占地近300亩,千兆互联网、千兆WiFi及自动化管理系统、安全报警系统与一卡通全覆盖的智慧化、信息化校园和充满诗情画意、蕴涵文化品位的园林式新校区。致力于把学院打造成具有万人规模的高水平、特色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全面领导招生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宣传组、招生录取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五个工作组,分工负责落实招生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各项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917-8620888、0917-8813999。
第七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学院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3年我院九个高职(专科)专业: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铁道供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跨境电子商务、学前教育、智能光电制造技术、网络新闻与传播、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拟面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内蒙古16个省(自治区)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地主管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同时学院设立奖学金:一等1500元/生•年、二等800元/生•年、三等600元/生•年;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特困生2800元/生•年、一般困难生2200元/生•年;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了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在校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我院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宝鸡中北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