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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7 11:5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院2023年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理、工、文、管、法、艺、教育等门类高层次人才的教学应用型大学,是培养民航飞行、空管、机务、机场运行等特有专业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民航高水平特色大学。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标代码:10624)。

  第四条 办学类型: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培养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

  第六条 学院地址:校本部(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德阳校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399号)。

  以下专业大一阶段在德阳校区就读,大二转回校本部就读: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适航技术、航空航天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应用气象学、大气科学、飞机机电设备维修。

  第七条 联系电话:0838—5182078。

  第八条 邮政编码:618307。

  第九条 学院网址:www.cafu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afuc.edu.cn

  E-MAIL:zsk@cafuc.edu.cn

  微信公众号:cafuc_zsc。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及结果、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高考录取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处(招飞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要求

  第十四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省级教育考试院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我院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艺术类本科(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考生的报名、录取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具体要求:

  (一)飞行技术专业(运输机驾驶):提前批本科,文理兼收,基本学制四年(根据飞行训练安排,实行弹性学制)。报考该专业须提前经过民航专业机构的招飞体检鉴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合格。合格考生再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二)应用心理学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

  (三)交通运输专业(空中交通管制、飞行签派、航行情报):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应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规定,报考该专业考生身体基本要求: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0,矫正远视力不低于4.8且镜片度数不大于500度,肝功正常。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无显斜视,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病史等。

  (四)导航工程专业(导航应用与规划、空管保障设施):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五)智慧交通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六)应用气象学专业(机场气象预报、航空公司气象分析):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七)大气科学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八)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飞机发动机维修):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九)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飞机结构维修):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十)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十一)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直升机维修工程):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十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十三)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航空电子设备维修):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十四)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航空电气设备维修):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十五)交通工程专业(机场管理与工程):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十六)交通管理专业(机场运行管理):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十七)物流工程专业(航空物流):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十八)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十九)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二十)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二十一)应急管理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

  (二十二)安全工程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无嗅觉障碍。

  (二十三)消防工程专业: 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无嗅觉障碍。

  (二十四)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二十五)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二十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二十七)物联网工程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二十八)网络空间安全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二十九)人工智能专业:理工类本科,学制四年。无色盲色弱。

  (三十)英语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须加试口语。

  (三十一)翻译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须加试口语。

  (三十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

  (三十三)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艺术类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招考条件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简章》。

  (三十四)体能训练专业:本科,文理兼收,学制四年。只招体育类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三十五)空中乘务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考生须提前经我院组织的面试体检合格,并取得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方可报考。

  (三十六)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考生须提前经我院组织的面试体检合格,并取得面试体检合格通知书方可报考。

  (三十七)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理工类专科,学制三年。原则上只招男生,不建议女生报考,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我院专业培养的实际特点,对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见各专业录取具体要求。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民航局下达的计划总数执行,积极支持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并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批次人数。保证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转入)、南疆单列计划的完成。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内。

  第十八条 计划使用及调整:各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选考科目等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计划数为准。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及调控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情况。针对飞行技术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协商增减计划,最大限度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十条 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学院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院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对于部分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退:1、理科考生按照数学成绩和理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2、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成绩和文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3、不分科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进行排序,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根据教育部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3年招飞简章》,我院2023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规则:按照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按照英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招生计划录满为止。未完成招飞计划的省份,考生可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要求,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有效招飞申请”招飞院校必须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2023年该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南、陕西、四川、重庆、贵州等12省市招生,其中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南、陕西、重庆、贵州等11个省市考生需参加我校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文化及专业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四川省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戏剧影视表演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须符合我院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报考条件要求,方可报考我院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高考志愿。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事宜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体能训练专业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的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对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体育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最新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文件执行,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1200元/年。


第七章 奖贷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办理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可重复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主要有:国家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类(民航工会奖学金、中国民航出版社奖学金、大飞机·启航奖学金等、波音奖学金、空客奖学金、飞翔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章 报到注册

  第三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当地民航招飞办(飞行技术专业学生适用)证明,向我院学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学籍。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停飞安置及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停飞,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转入相应地面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除飞行技术专业外其它专业学生,学院根据社会用人需求的变化,组织转专业考试,符合专业条件且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学院相关规定转入其申报专业学习。


第十章 学生毕业

  第三十三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第十一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维护学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对我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38-5183165。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招飞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