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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西安工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5-10 19:1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工商学院(国标代码:13682)

第二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工商学院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西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西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八条

西安工商学院(原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位于八水绕长安的渭水之滨西安市高陵区,学校周边商贸发达,交通便利,即将建成开通的地铁十号线直达校区。校园配套设施完善,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拥有一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聘请了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海内外专家学者,是莘莘学子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的理想家园。

学校现有信息与工程学院、商学院、设计与创意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乡村振兴人才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信息与工程学院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集成电路技术(高职)、智能机器人技术(高职)等专业;商学院设有会计学、金融科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跨境电子商务(高职)、大数据与财务管理(高职)等专业;设计与创意学院设有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广告学、工程造价、播音与主持(高职)、摄影摄像技术(高职)、广告艺术设计(高职)等专业;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设有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网络新闻与传播(高职)、书画艺术(高职)等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获批2020年“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财务管理、汉语言文学专业获批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学校坚持“高端化、国际化、个性化”发展战略,注重打造“平安校园、生态校园和智慧校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外合作,依托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国际教育平台,开展本硕直通和微留学,建立“海外课堂”实践基地,帮助和引领青年学生开阔国际视野,提升沟通能力与综合素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牵手世界名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详见各省考试院(招办)公布的西安工商学院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规则,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成绩比较顺序为理科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成绩比较顺序为文科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四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其他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专业报考意愿,建议考生在录取期间保持预留电话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生均可报名,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本科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4)考生生源地未组织统考或联考的专业,专业课成绩认可考生参加其他本科院校组织的相同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将根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2、高职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陕西省美术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的统(联)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3、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与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新生入学一学年后,可按照个人实际情况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同科类互转原则,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经过综合测评后可以转入文史经管类专业;艺术类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仅限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凭西安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行录取及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国家助学金:一般贫困2800元/年/人,特困生3800元/年/人。

(二)西安工商学院奖学金:

特等:3000元/年/人     甲等:1500元/年/人

乙等:800元/年/人      丙等:300元/年/人

十佳大学生:3500元/年/人

三好学生:500元/年/人

优秀学生干部:300元/年/人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500元/年/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五)勤工助学:

为帮助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提高个人综合能力、增强学生就业信心,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补助最高可达6500元/年。

(六)临时困难补助

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工商学院本科、高职(专业)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进行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科、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收费标准,经抄送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各类招生信息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西安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29)63609561  63609668  63609818

传  真:(029)63609571

网  址:http://zs.bxait.cn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   

邮  编:7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