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2024年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4-05-31 11:5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一、学校概况
中国计量大学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浙江省省市共建重点高校。学校创建于1978年,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现已形成以计量、标准、质量、市场监管、检验检疫为特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拥有从学士、硕士到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学位授权体系。
学校设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1个。浙江省一流学科9个,ESI全球排名前1%学科4个。国家级一流专业18个,国家特色专业4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一流专业24个,省级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12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5个。学校质量管理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列2023年软科中国大学专业排名第1位。
学校获评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入选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学生荣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高水平创新赛事的特等奖或金奖,数学建模、智能车等学科竞赛连续多年成绩优异,位于全国前列。学校列2024年软科中国大学排名第136位。
二、招生批次及计划
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招生计划数为5人,其中文史类3人,理工类2人,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序号 | 计划类别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 |
1 | 普通类 | 工商管理 | 文史类 | 四年 |
2 | 普通类 | 财务管理 | 文史类 | 四年 |
3 | 普通类 | 法学 | 文史类 | 四年 |
4 | 普通类 | 知识产权 | 文史类 | 四年 |
5 | 普通类 | 英语 | 文史类 | 四年 |
6 | 普通类 | 行政管理 | 文史类 | 四年 |
7 | 普通类 | 汉语言文学 | 文史类 | 四年 |
8 | 普通类 | 汉语国际教育 | 文史类 | 四年 |
9 | 普通类 | 工商管理 | 理工类 | 四年 |
10 | 普通类 | 财务管理 | 理工类 | 四年 |
11 | 普通类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理工类 | 四年 |
12 | 普通类 | 法学 | 理工类 | 四年 |
13 | 普通类 | 知识产权 | 理工类 | 四年 |
14 | 普通类 | 英语 | 理工类 | 四年 |
15 | 普通类 | 标准化工程 | 理工类 | 四年 |
16 | 普通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理工类 | 四年 |
17 | 普通类 | 金融工程 | 理工类 | 四年 |
18 | 普通类 | 工业设计 | 理工类 | 四年 |
三、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按照《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考试和志愿填报等相关事宜。联招办地址及联系电话: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9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大楼,86-20-62833628。
四、录取办法
2024年7月初进行录取工作,实施网上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学校将于2024年8月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五、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华侨港澳台学生与祖国大陆学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一致,按照学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
六、资格复查与培养管理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进行管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要求,将授予其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71-86836060
(二)E-mail:zsb@cjlu.edu.cn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571-86836044
(四)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中国计量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10018)
(五)学校网址:www.cjlu.edu.cn,招生网址:zs.cjlu.edu.cn
八、其他
本简章由中国计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简章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