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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6-01 16:3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6年学院共计22个招生专业,面向浙江、安徽、江苏、福建、贵州、广西、甘肃等14个省(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按招生计划数的100%-120%比例调档,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其中,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国际经济与贸易实验班未被录取的,默认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九条 设计学类只在浙江省艺术第二批次招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一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简称“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各专业的投档比例为1:1,由各分院、直属系分管领导阅档,负责审查预录取考生的体检受限情况,具体体检受限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工商管理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00元/学年;

  设计学类专业23000元/学年;机械工程、土木工程专业22000元/学年;

  建筑学专业(五年制)19000元/学年;

  其他文理科类专业16000元/学年,其他工科类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979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宣传与招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