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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喀什大学2018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5-25 13:3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喀什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10763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专科,同时,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喀什大学分为老校区(喀什市学院路29号)和东城校区(喀什市东城区瓦普东路喀什大学新校区)两个校区。

  第六条 喀什大学的前身是喀什师范学院,是一所多民族、多学科、多层次的高等院校。1962年建校,2003年6月,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5年4月顺利通过了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更名为—喀什大学。

  现设有数学与统计学院、人文学院、法政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生命与地理科学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体育学院、艺术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中语学院、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教学单位。现有53个本科专业,12个专科专业,涵盖教、文、史、经、理、法、工、管理、艺术等九个学科门类。现有中国语言文学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有思想政治教育等1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有教育硕士1个专业硕士授权类别,1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下设生物工程等15个硕士学位专业领域,面向全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学校现有教职工1048人(含援疆教师、天山学者55人),其中专任教师674人,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488人,占专任教师的72.4%,其中博士147人,占专任教师的21.8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257人,占专任教师的38.14%。

  学校现有在校学生12000余人,图书馆藏书121万册,所有图书、报刊和电子阅览室都采取全开放式和一卡通,校园网及3G通信网络覆盖全校,互联世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1亿元,拥有完善的高标准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全面保障和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建校五十多年来,学校坚持为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新疆特别是南疆培养了大批靠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合格教师和有用人才,为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弘扬和传播现代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七条学历证书颁发: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3年(民语言学生另预科一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数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喀什大学面向全疆及部分内地省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分管招生工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喀什大学纪检委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数量及类别(简章中涉及到的招生计划数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18年《招生与考试》为准)。

  第十二条我校从2012年开始每年招收500名左右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招生专业及人数以“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

  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我校计划在内地省区招生的考生,须符合相应省区高考报名工作规范中的要求。

  第十四条身体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业考试

  第十五条 艺术类

  1.新疆地区考生

  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只需参加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自治区艺术类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

  2.外省地区考生(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考生除外)

  参加本省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取得统考合格证(或本省同等院校的校考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

  3.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考生

  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考生报考我校音乐学和舞蹈表演专业的,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音乐学或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学和艺术设计学专业的,须参加本省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统考合格证(或本省同等院校的校考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体育类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提前参加自治区及相关省区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体育类专业测试合格标准方可填报我校体育类专业志愿。

  1.报考我校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的疆内考生还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校考,体育类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填报我校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志愿。

  2.报考我校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的疆外考生,需参加本省体育类统考并成绩合格即可填报我校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志愿。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免费师范生录取:以自治区2018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民考民”和“双语班”考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二十条艺术类考生录取。

  1.新疆地区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新疆地区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民语言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8年自治区划定的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我校舞蹈表演校考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新疆地区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汉语言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8年自治区划定的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我校舞蹈表演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外省地区(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除外)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8年该省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组织省专业统考的,以该省相同层次高校相同专业校考合格成绩为准)。

  4.外省地区(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除外)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8年该省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该省舞蹈表演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组织省专业统考的,以该省相同层次高校相同专业校考合格成绩为准)。

  5.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8年本省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我校组织的音乐学专业校考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山东省、甘肃省、陕西省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7年当地省份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我校组织的舞蹈表演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录取:根据自治区或者其他省市划定的文化课分数线上线,再根据考生专业成绩由高至低择优录取。

  1.报考我校的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的疆内考生录取时,考生文化科成绩和统考成绩须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投档要求的基础上,再按足球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足球专项测试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报考我校的体育教育(足球方向)专业的疆外考生录取时,考生文化科成绩和统考成绩须达到该省规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投档标准。有足球专项测试成绩的,按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该省没有组织足球专项测试的,按体育类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当中实行志愿优先的方法进行。即在同一志愿条件下,在分数线上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如录取人数未满,则在下一志愿按同样方法录取。如果特殊情况,按自治区考试院相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的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适合考生发展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区外省区招生录取的专业,如有生源不足的情况,学校将协商生源地考试部门征集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加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录取实行“三公开”、“三监督”、“阳光工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政策,考生可以公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第二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做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六章 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

  第二十八条 免费师范生的计划和录取以自治区2018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为定向就业模式。免费师范生均要留出一学期以上(不超过一年)时间前往地州的农村乡镇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实习支教。具体实习支教工作,根据自治区实习支教总体计划安排实施。

  第三十条免费师范生计划在面向全区的前提下,优先招收定向就业地州的生源。

  第三十一条签订协议:免费师范生入学时,需签订《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如果拒签协议,培养院校有权取消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录取资格。

  第三十二条违约管理:免费师范生未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免费师范生入学后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得申请调整学校和专业。

  第三十四条就业:免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由定向就业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乡镇中小学或学前教育机构就业,并保证在乡镇中小学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计划招生纳入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录取批次与各具体招收院校的本科录取批次相同。计划招生对象以母语为汉语的考生为主,只录取所填报志愿中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女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50%),且一经录取不得调换专业。学制4年,必须到南疆基层实习支教一年。

  第三十六条 本科阶段学习优秀、实习支教表现突出的,可推免研究生,推免研究生比例以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文件确定。

  第八章 新生报到入学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章 收费标准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精神收费。 2018年我校收费标准为(如有新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设立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费用。

  第四十四条“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践经费。

  第四十五条 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一年预科期间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或资助政策,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非免费生学费收费标准

  (1)本科:

  ①理科:3500元;

  ②文科:3100 元(外语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 3300 元;

  ④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 6000元。

  (2)专科

  ①理科:3300元;

  ②文科:2900元( 外语类专业除外 );外语类专业:3500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

  第十章 奖助学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 年,二等3000元/人· 年,三等2000元/人· 年。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一等5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 年,三等2000元/人· 年,四等1000元/人· 年。

  5.国家助学贷款:凡正式录取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6.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临时性困难补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不完整,以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998—2892165、2892386、0998—2890007、0998-2893229

  2.联系人: 戚小强、高建平 、帕尔哈提、贺波

  3.监督电话:0998—2892231

  4.联系地址:喀什市学院路29号喀什大学学生工作部

  5.E-mail:ksuzb@ ksu.edu.cn

  6.学校网址: http://www.ksu.edu.cn

  喀什大学

  招生办公室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