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5-11 17:5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国标):4152013817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
办学性质:公办
学院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2号(邮编:562400)。
第四条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占地面积644.5亩。现有在编教职工452人,其中教授14人(含二级教授1人)、副教授103人,硕士及博士(含在读)166人、省级职教名师2人、州管专家3人,全日制在校生11370人。学院重点推进旅游管理、康复治疗技术、护理、畜牧兽医、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6个特色骨干专业建设,围绕特色骨干专业打药学、造旅游管理、护理、建筑工程技术等4个特色骨干专业群,现开设有高职专业25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机构: 学院成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督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2024年高职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学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严格遵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成绩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总成绩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学科成绩高的考生。专业调剂实行按自愿和成绩排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院未录满的其他专业排位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采用“专业清”办法,即优先录取第一专业,不能满足时,再考虑非第一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报考我院《民族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2024年贵州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成绩达到贵州省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 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术科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还可获得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从业资格证书。学院可提供毕业生推荐就业机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填报方式及招生计划:请考生仔细参阅《贵州省2024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学费:普通专业3500元/年·人,艺术专业7000元/年·人。
住宿费:普通宿舍300元/年·人(有独立卫生间);学生公寓800元/年·人(有独立卫生间)。
书费:约500元/学期·人(每学期按照实际费用缴纳,由出版社收取)。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教育精准扶贫等相关奖励和资助政策。学院学生资助项目包括高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筑梦奖学金、高职国家助学金、高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高职退役士兵国家教育资助、高职学生应征入伍国家教育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职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院级奖学金、院级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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