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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2019年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9-06-26 20:45:29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招生代码:1352

一、招生对象

  江苏省内已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普通类考生学测成绩均须达到合格(即5合格或4C1合格),艺术类考生须取得全部7门学测科目成绩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3门。学测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需在2月21日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办办理补报名手续,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公布为准)

三、报名方式

  1、报名形式: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2019年2月22日—24日

  3、报名程序:由考生本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四、考核办法

  1、考核科目:考生均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文化测试。

  2、考核组织:

  文化测试:依据高中课程标准,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语、数、外三门考核科目的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

  面试:报考空中乘务或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的考生须参加专业面试。面试合格方可录取在相应专业。其他考生,不再安排面试。

  3、考核分值:文化测试满分为300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文化测试成绩计算考生文化总分。

  4、考核时间和地点:

  (1)3月16日至17日,学测等级未达要求的考生在所在地参加补考;

  (2)3月18日,考生参加由各市招生考试部门组织实施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文化测试。

  (3)4月12日,报考空中乘务或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到校参加专业面试(面试方案另行公布)。

五、加分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2)烈士子女可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以上政策性加分资格,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审核确定,经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六、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考生总分(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1、划线原则

  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总分按比例划定。

  2、录取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考生总分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同分考生在预分专业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同比较高者优先录取。

  3、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可登录http://zs.jscj.edu.cn/查询录取结果。

七、日程安排

  时间

  内容

  2月1-21日

  考生参阅本章程做好网上报名前的各项准备。

  2月22-24日

  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报名,并在网上支付考试费。

  3月16-17日

  学业水平测试未达要求考生在所在地参加补考。

  3月18日

  考生在所在地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文化测试。

  4月10日前

  公布文化测成绩。

  4月12日

  报考空中乘务或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参加专业面试。

  4月15日前

  政策性加分考生名单及加分项公示

  4月25日前

  拟录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4月28日上午(9:00-12:00)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志愿填报系统中申请填报我校调剂志愿

  4月29日17:00前

  申请调剂的拟录考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4月30日

  正式录取名单网上开放查询

  5月10日前

  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体检要求

  考生身体状况按《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监督机制

  1、提前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提前招生的每一个工作环节。

  3、参加提前招生的考生应做到“讲诚信、不作弊”,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取消其提前招生录取资格。

十、违规处理

  对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违规的考生视情节轻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十一、相关事宜

  1、按规定,被我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需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2、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二、本招生简章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