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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4-25 10:29:00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行“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广大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4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同时作为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学院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是东北地区公安职业教育的发源地,自1946年创立以来,共为全国、全省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培养、输送了大批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近年来,学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和“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标准,围绕“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办学、高标准育才”要求,秉承“勤学苦练、忠诚为民”校训,聚焦创建重点公安院校目标,扎实推进师资队伍、专业特色、校园文化和保障体系建设。学院依托“树型专业课程衔接体系”国家级教学成果,推动公安院校全景式课程育人实践项目,多项教科研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建设全国唯一以公安高技能人才命名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崔道植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打造新型警务技术孵化基地和龙江公安精神谱系德育高地。学院发挥区位优势,对俄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现已形成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学历教育与成人教育同步,教学、科研、实战一体化,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办学格局。

第五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学院路333号,邮编:1500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执行学院招生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结合学院招生规模与全省各市(地)公安机关计划招警情况,科学编制2024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按市(地)定向设置,面向黑龙江省内招生。 

考生须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合格后,根据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九条 招生专业包括:

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道路交通管理6个专业。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高对抗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0%。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十条  2024年,学院仅在黑龙江省内招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4.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5.参加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应届、往届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首选历史、物理科目兼收,再选科目无要求);

6.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在黑龙江省参加高考;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要求;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及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需要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政治考察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部署,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监督。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嗅觉:嗅觉功能不迟钝;

6.五官端正,头面颈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对眼、斜视、斜颈及各种疤麻、少白头等),合格;

7.骨、关节畸形,脊柱后凸,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不合格;

8. 肘关节过伸或者肘关节外翻,不合格;

9.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或者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超过7厘米,不合格;

10.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不合格;

11.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12.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痏(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身体其他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挛缩,或者有明显影响面部形象的鼻洞、唇洞、耳洞(耳洞女性除外)等,不合格;

13.有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腋臭,不合格;

14.文身,不合格;

15.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 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严重疾病或情况,不合格。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标准为:

1.报考动机端正,对于从事公安工作有主观积极愿望,合格;

2.思维表达清晰,无口吃、嗓音明显嘶哑等,合格;

3.身体协调,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不全、步态异常,合格;

第十六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凡参加2024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全省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含照顾政策分)、符合学院招生条件且通过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看《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八条 按照《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学院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第5个录取小批次“省内公安院校”录取时段进行录取。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填报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规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设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学院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对于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第二十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收英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标准执行收费。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对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实施教育优待,学院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扶,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依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会同黑龙江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须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公安机关入警就业。新录用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451-88126031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1-88126111、0451-88126212、0451-88126210

学院网址:http://www.hlpolice.gov.cn

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