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4-29 17:4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标代码:12560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四条 办学地址:
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是云南省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院校,学校创办于1992年,是云南省办学最早的民办学校之一。
学校位于春城昆明,现有安宁、海源两个校区,设有财会金融学院、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信息与智能工程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教育学院、医学院、高职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部),并结合行业产业需求及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共建了ICT、智能制造、大数据等产业学院。开设本科专业51个,涵盖管理学、经济学、工学、医学、理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法学9个学科门类。
学校建有新商科、学前教育、土木工程、基础医学等24个实验(实训)中心,其中有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云南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云南省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云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共建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基地386个。获批立项国家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42项,云南省“质量工程”项目175项。学校获得云南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第九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4项,8门课程入选云南省一流本科课程。
学校先后荣获“中国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就业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多项荣誉,2019-2020连续2年荣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学校办学成效得到了中央电视台、云南日报等权威媒体的宣传报道。办学以来,学校累计为国家培养各类毕业生10万余人,涌现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余宣俊、“强国一代新青年”张哲等一批优秀学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2年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为准。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遵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同一志愿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男生1.72米、女生1.62米以上,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十五条 体育类考生: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成绩, 对报考体育类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以《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公布为准。
第五章 文凭发放
第十七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年,二等2800元/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了翰文教育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奖20000元/生,二等奖10000元/生)、翰文教育励志奖学金(8000元/生)、翰文教育助学金(2000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费,法学类专业:20000元/年,医学类专业:24000元/年,艺术类专业:29000元/年,其他专业:22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科学费,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专业:13500元/年,其他专业:150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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