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5-12 14:43:4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码:11827。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本部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500号,邮编:250002;泰安校区地址:泰安市龙潭路179号,邮编:271000。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
★优越的办学条件。学校前身系始建于1958年的青岛动力专科学校,几经变迁,1994年经批准成立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占地面积达63.1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2.8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42366万元。学校建有长期固定校外实训基地22个,校内各类实训室(场)84个,拥有数字化、开放式图书馆,馆藏图书64万册,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CNKI)工程数据库一级中心。
★雄厚的师资力量。学校现有电气工程系、动力工程系、工商管理系、基础部等系部;开设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等专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其中省级教学团队3个,山东省教学名师3人,国家电网公司级专家人才24人,专任教师中教授30余人。学校目前已建有省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部级精品课程16门。
★先进的办学理念。学校遵循“以学生为本,以专家立校,面向市场需求,突出行业特色,产学研结合,推进国际合作”的办学理念,确立了“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创新实施了“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行“做教学一体化”情境教学模式。学校依托电力行业优势,以人才质量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为社会和电力行业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形成了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培训教务部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区)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2.院校志愿录取原则:依据各省(区)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在投档到学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学校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为录取原则,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投档考生超过计划数,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低分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4.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制,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6.春季高考各专业按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
7.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8.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规定,学校2017年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500元/年,文科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年。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勤、助、补”等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2.男女生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3.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se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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