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6-15 18:10:21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国标码:11827。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本部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500号,邮编:250002;泰安校区地址:泰安市龙潭路179号,邮编:271000。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优越的办学条件。学校前身系始建于1958年的青岛动力专科学校,几经变迁,1994年经批准重新升格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占地面积6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5.3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1亿元,馆藏图书69万册。建有279个设施先进的实训基地,工位8340个,拥有覆盖国家电网系统的企业网络大学。
(二)雄厚的师资力量。学校现有电气工程系、动力工程系、电气自动化系、计量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基础部等系部,开设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等专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两栖型”师资队伍,其中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部级专家人才27人,近十年间开发部级及以上标准规范111个,获国家授权专利234项,出版教材130部。荣获省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部级精品课程17门。
(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学校遵循“根植行业、深融企业、服务发展、协同育人”的办学理念,创新实施了“行企校”一体化办学模式,“双主体、四联动”人才培养模式、“四真一实”行动式教学模式。学校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全产业链培训服务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平台、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技能等级评价中心和知识集成中心。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教务管理中心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2.在山东、浙江、北京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录取时,学校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高考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予以退档。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3.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4.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5.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根据规定学校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依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800元至1200元/年。如学费标准有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勤、助、补”等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2.男女生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3.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sepc.edu.cn
咨询电话:0531-82999089
咨询邮箱:sddzzsb@126.com
注:本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