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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6-19 19:4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2877。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高职,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江源路18号。

第七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提前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提前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提前招生工作组,具体组织和实施提前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1年我校提前招生计划:

二级学院

专业名称

普高计划

学费

(元/学年)

医学院

助产

20

7500

中药学

20

6600

艺术设计学院

艺术设计

40

9000

经济管理学院

市场营销

30

6000

连锁经营管理

30

6000

金融管理

20

6000

信息工程学院

电气自动化技术

40

6600

机电工程学院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35

6600

文化旅游学院

应用英语

25

6000

休闲体育

20

6000

合计

280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 报名条件。符合2021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应用英语专业需英语学考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第十一条 报名。2021年3月88:00——3月1917:00,考生登陆我校招生网进行报名,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逾时不受理。符合素质特长赋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后在招生网单独填报提前招生素质特长赋分申请,并在2021年331日16:00(以我校收件时间为准)前将相关奖状证书原件用邮政快递(EMS)寄送至我校招生办。

第十二条 确定入围名单。学校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文化成绩,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专业招生计划300%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名单将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

选取十门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往届生技术科目成绩取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分),根据下表折算,文化成绩满分为180分:

学考等第

A

B

C

D(P)

E

换算分值

18

15

12

9

0

若出现同分,则按十门学考科目分值高低排序,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政治、历史、地理;若入围最低分出现同分且考生学考十个科目成绩均相同,则这些考生全部入围。

第十三条 缴费。入围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应于2021年3月2916:00前缴纳考试费,考试费不退;未缴考试费者视同自愿放弃,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提前招生考试费:艺术设计专业160元/人,其他专业140元/人,请根据招生网提示缴费。

第十四条 打印准考证。已缴费的考生,可于2021年4月6日起登录我校招生网,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

(一)测试时间:2021年4月10日(周)。

(二)地点: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三)测试内容:

1.综合素质测试(分值150分):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方案另行通知,于报名前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2.素质特长赋分(分值20分)

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素质特长赋分。学校将根据考生递交佐证材料的性质,由校提前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实行“列举对号”计分;同一素质特长取最高项,不同素质特长可累计,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具体项目、等级和分值如下:

序列

项目

等级

分值

1

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音乐(个人)、舞蹈(单、双人)比赛。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前六名

20分

省级一、二等奖或前六名

10分

2

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体育协会组织的体育比赛(限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田径、游泳、健美操、武术、地掷球、攀岩)。

国家(大区)级一、二、三等奖或前六名

20分

省级一、二等奖或前六名

10分

3

获得国家等级运动员证书(限篮球、足球、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田径、游泳、健美操、武术、地掷球、攀岩)。

国家二级

20分

4

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限高中科目)或科技、发明、创新、书法美术、电脑制作大赛(限个人项目); “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前六名

20分

省级一、二等奖或前六名

1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七条 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请考生确认体检合格。新生入学体检不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助产限招女生。

第二十条 录取分数。录取总成绩满分为350分,其中文化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满分18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70分(其中素质特长赋分20分)。总成绩=文化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分数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录取时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 录取。根据录取总成绩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根据录取总成绩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名单。

考生总成绩分相同时,则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低排序;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相同,则按学考科目成绩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政治、历史、地理;以上成绩都相同则按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含顺序号)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若某个专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含)时,该专业按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的70%(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比例进行择优录取不再设置备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将经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含顺序号)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它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一档多投”多轮录取后,当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足额完成或已无备录考生时,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校招生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需参加当年高考。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面试考评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加提前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提前招生纪检监督组办公电话0570-8068232。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68678

学校网址:www.qzct.net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