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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杭州医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6-01 16:1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杭州医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河南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学校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卫生信息管理)要求85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二)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生源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三、第四专业级差为2分,第四、第五专业级差为2分,后续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非浙江生源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我校今年承担临床医学的定向培养工作,具体招生计划以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及药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医学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另外根据就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7CM(含)以上为宜。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具体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等多种奖励和助学措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692654

传真: 0571-87692648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杭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