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18 19:41:00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情况,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简称:新疆交职院
第四条 英文译名:XINJIA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一万余人
第九条 校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
第十条 学院隶属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受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指导。围绕综合交通运输布局,设有33个高职专业,形成了交通运输类、土木建筑类、装备制造类、电子与信息类、财经商贸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等六大类专业,培养政治上可靠、基础理论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党委书记、院长牵头的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普通学历教育招生工作;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监督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同时在各类考试和录取过程中接收教师、学生、企业和社会人员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道路养护与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造型与改装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铁道供电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工程机械运用技术、电梯工程技术等专业招收男女不限,女生只招收明确填报道路养护与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造型与改装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铁道供电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工程机械运用技术、电梯工程技术等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女生;
第十六条 学校高职(专科)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和本章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学院普通高考文理科各专业单列类(选考外语)(含报考普通类计划的单列类(选考外语)的考生)、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55分(含55分)。
第十八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原则: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其中,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中中职期间所有成绩有不足60分者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总分相同情况下中职期间所有成绩平均分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个别企业订单班学生身体要求要根据企业用工具体要求确定。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自开学之日算起十五日之内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各专业学费详见招生计划,公寓化住宿费(六人间800元/年,八人间600元/年)。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院荣誉
第二十八条 学院是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并获得开发建设新疆奖状、自治区第一届文明校园称号等荣誉。
第九章 其他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学院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助学绿色通道
勤工俭学岗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好学生奖
优秀团学干部奖
优秀毕业生奖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电话:0991-3392065、3392000、3392006
纪检监督电话:0991-3392009
传真:0991-6861430
邮编:831401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新疆招生网公布、以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