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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22年专转本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2-02-11 10:56:53

招生代码:1816 批次:普通批次

一、学院介绍及就读校区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是1999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建立的民办本科学院,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独立学院。学院现有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法学、英语、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保险学、税收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15个本科专业,现有在校生1万多人。

2019年,顺应国家对独立学院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南京财经大学携手安徽新华集团,拉开了历史性战略合作的序幕,为红山学院快速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开启出新的发展空间。学院始终紧密依托南京财经大学的学科、专业优势,坚持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强化特色、改革创新、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法学类、文学类等高水平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学院依靠母体南京财经大学的优秀师资力量,坚持吸引一流的教师为学生授课,确保红山学院学生与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专转本学生在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福建路校区学习(校外住宿),待高淳校区具备办学条件且履行办学地址变更程序后迁入高淳校区就读。

详细介绍可查询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官方网站。

二、招生计划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22年面向江苏省招收会计学、金融学、法学3个专业共计230人。各专业计划及报考要求详见附件。

三、报名、志愿填报及考试

(一)选拔对象和报名条件

1.选拔对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三年级在籍学生。

2.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修完专科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能正常毕业;

3)取得全国或者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

3.报名资格审核:报考“专转本”的学生,其报名资格审核、报名信息采集、填报志愿等工作,由考生所在推荐学校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作为接收学校,不受理上述报名相关事宜。

(二)志愿填报

2022年“专转本”录取按照考生报考类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考生可根据自己在专科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2022年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专业大类设置所划分的专业大类选择相关专业。

(三)考试

普通高校“专转本”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生考试工作参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均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统一监督。

四、招生录取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1.录取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的政策规定分类别录取。

2.全省统一考试结束后,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划出录取资格线,学院根据公布的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录取和监督。

3.录取结果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院会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各推荐学校,由推荐学校将录取通知书送达被录取考生。

五、培养方式与收费标准

(一)培养方式

“专转本”学生入学后,统一转入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本科三年级学习,学院为各专业“专转本”学生单独制定培养方案,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学习时间为两年。

(二)收费标准

学院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专转本”学生进行收费。

学费:14000元/年/生。

六、学籍管理及培养

1.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被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录取的学生凭专科毕业证书和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院报到,并由原所在院校按照学籍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和户口转出手续,学院负责办理接收手续。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转本”学生,学院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4.“专转本”学生除国家和江苏省有明确规定的,享受与学院其他本科生同等待遇。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学士学位。

5.“专转本”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七、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11-87762151

监督电话:025-83495902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网址:http://hs.nufe.edu.cn

红山学院微信公众号:nufehs

本简章如与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为准。

本简章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